终本 1100 万执行案:追加被执行人后,全额回款
标的额 1100 万元的执行案件终本多年,经追加被执行人与担保人、申请恢复执行并推动和解,债权本息全额受偿。
- 程序阶段
- 执行(终本后恢复)
- 代理角色
- 申请执行人
- 标的额
- 1100 万元
- 结果
- 债权本息全额受偿
案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债权经生效裁判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网络查控与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或股权。执行法院据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度准备放弃。
终本裁定作出后,案件并未终结:债权仍然存在,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财产线索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关键:终本之后,执行并没有结束
终本只是程序性结案。终本后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除恢复执行外,还可视情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或就规避执行行为申请执行监督。
代理思路:从主体与资金两条线找财产
复核工商变更、股权流转、出资情况与资金往来,判断是否存在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人格混同、未经清算即注销等可追加情形;同步核查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与责任范围。
确定可追加主体后,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在恢复执行的同时采取查控、限制消费与失信措施,推动执行和解。
结果:追加主体后恢复执行,本息全额受偿
追加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后,在恢复执行程序中同步施压,最终通过执行和解实现债权本息全额受偿。
以上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做脱敏处理,部分案情因保密略有删改,不影响法律定性。个案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阶段和裁判机关,不代表对其他案件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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