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股东借款担保,没开股东会,担保还有效吗?
直接回答
看债权人有没有审查决议。审过决议、形式合规的,担保通常有效;没看决议的,一般不能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可主张公司有过错、要求赔偿。
关键不在有没有开会,而在债权人有没有尽到形式审查。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法律要求经股东会决议;债权人拿到过决议、核对了签字和章程,通常可以主张善意,担保对公司有效。没要过决议,或者决议明显有问题仍然放款的,一般认定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院可以按公司过错,判它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一部分赔偿。所以先翻放款档案:有没有决议原件,签字人是不是股东本人。
决议是不是必须,看两点
一是被担保人身份: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决议是硬要求;为无关第三方担保,看章程对担保权限怎么规定。二是债权人身份:银行、机构通常有审查流程,个人出借人常常一张借条就放款。
实务里还有一种:决议确有,但签字是伪造的,或者只有部分股东签。债权人只要做过形式核对、没有发现明显异常,仍可能被认定善意;明显异常还放款,就很难主张自己不知情。另外,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由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公司不能再以没有决议为由拒绝担保责任(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适用后两种)。
担保不生效,钱还能不能要回一部分
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不等于公司一点责任没有。公司印章管理混乱、明知违规仍出具担保、放任法定代表人越权的,法院可能判公司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定比例赔偿。债权人和公司都有过错的,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公司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起诉时把公司和股东一起列,请求上做两手准备:主请求担保责任,备位请求过错赔偿。只写担保责任,一旦被认定非善意,可能整案落空,再回头改请求就来不及了。
主要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情况和上面不太一样?把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先理一遍,我们花 40 分钟看一次材料,先判断有没有空间,再谈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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