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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追加股东

租金收益权产品爆雷:执行中追加股东,三案大部分回款

2026-10-22约 3 分钟读完

三位个人投资者买了同一企业集团的租金收益权类产品,到期不还本。一审二审没追到股东,公司账上也没钱。后来靠银行流水发现出资是过账,在执行中追加股东,再逐个谈和解,大部分本金回款。

案子的起点:到期不还本,公司账上没钱

三位当事人各自买了同一企业集团发行的租金收益权类产品,约定固定收益,期限从半年到一年不等。产品到期后,对方先是停付收益,再是拖延还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分期还本,也没有履行。

这类案子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是:对方有公司、有协议、有还款承诺,看上去很好追。真正动手才发现,公司账户余额接近零,可供执行的财产几乎没有。能不能追到公司背后的人,才是案子的关键。

一审、二审:验资报告挡住了股东责任

三个案子都在诉讼阶段尝试过让股东承担责任,结果都不理想。对方提交验资报告,据此主张注册资本已经实缴;补充协议里关于还款主体的文字,又把部分关联公司排除在外。法院判决公司还本付息,但对股东责任,以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不能清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等理由,没有支持,同时指出可以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所以一审、二审胜诉只拿到了一张判决书,公司没有财产,后面的重点转向执行阶段的进一步救济。

转折:终本裁定,加一份银行流水

公司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件事反过来成了一份有用的材料:它是判断公司清偿状况的重要材料。再往下查,关键在于「实缴」到底是真是假。我们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公司的银行流水,把「验资报告」上的数字和真实的资金走向逐笔对照。

流水显示,股东把注册资本分多笔转入公司账户,每笔进账后很短时间内,就经几家过账公司转回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账上只留下很少的余额。验资报告反映的是「钱进来过」,流水反映的是「钱又走了」。这类异常流转是抽逃出资的重要线索,在其中一个案件里,法院据此认定了抽逃出资。这一组证据,改变了后面程序的走向。

执行中追加股东:三类理由,三案最后都追加成功

拿到流水之后,我们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理由分三类:一是抽逃出资,股东在出资被抽走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是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认缴但尚未到期的出资可以要求提前缴纳;三是债务发生之后,原股东以极低价格转让股权,主张其转让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

三个案子的追加范围不完全一样:有的先追加现任股东,再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原股东;有的先追加其中一人,其余在异议之诉中补充;过程中也出现过被驳回、被追加股东起诉、对方超过法定期限后撤诉等攻防。但最终结果是一致的——三案所涉公司的股东,最后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追加范围也都落到了可执行的财产上。追加范围宽窄,取决于原股东有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前还是之后、转让是否恶意,这些都要用证据逐个落实,不能一概而论。

和解与回款:先查清每一户的财产,再谈

追加成功不等于能收到钱。有的股东名下房产已经设了在先抵押,拍卖款扣除在先债权之后所剩无几;有的股东只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所以每一位被追加的股东,我们都会先查财产、看限制措施和失信记录,再确定谈判的底线和节奏。

回款的来源也不止一条:有被追加的股东在执行压力下直接向当事人付款的,有法院执行扣划的,也有和解后按期履行的。三位当事人合计,大部分本金实现了回款,综合回款率约八成。每一户的结果取决于该户的实际财产,不能照搬到别的案子。

以上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做脱敏处理,部分案情因保密略有删改,不影响法律定性。个案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程序阶段和裁判机关,不代表对其他案件的承诺。

你的情况和文中不太一样?把判决书、执行裁定、转账记录理一遍,我们花 40 分钟看一次材料,先判断有没有空间,再谈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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