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账上没钱,能不能把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直接回答
能,但只在法定情形下:股东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未清算即注销。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一般要另案起诉,执行中追加不了。
可以追加,但追加事由是法定的,不是公司没钱就能找股东。常见的有四类:股东认缴出资未缴或未缴足、抽逃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未依法清算即注销或在注销时承诺担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可以加速到期。人格混同、关联公司转移财产这类,通常要在执行程序外另案起诉,执行法院一般不予追加。
怎么提:一份申请加一套工商与资金证据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附生效法律文书、公司工商内档(章程、股东名册、认缴与实缴记录)、验资或审计报告、历次股权转让记录、注销登记材料。执行法院会组成合议庭审查,必要时听证,再作出追加或者驳回的裁定。
被驳回之后还有两条路
追加申请被驳回,可以提执行异议,也可以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反过来,被追加的股东不服,也能提执行异议之诉抗辩。所以证据要经得起实体审理,不能只靠工商登记的形式记载。
现行公司法带来的变化
现行公司法要求认缴出资在公司成立后 5 年内缴足,存量公司有过渡期调整安排。这意味着大量认缴千万、实缴为零的公司,股东的期限利益正在收缩,追加空间比前几年大。股权转给他人也未必免责,未届期出资转让后,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转让人可能承担补充责任。发生在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出资事项,要按时间效力的规定区分适用新旧法。
主要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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