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私募净值造假、底层资产是假的,怎么取证?
直接回答
从托管流水和底层合同入手。净值造假多表现为估值虚高、底层回款与披露不符;把披露数字、账户流水、权属登记三方对照,才坐得实。
净值造假的证据链,核心是「披露的数字」和「真实的资金」对不对得上。可行路径三条:通过诉讼申请调查令,调取托管账户流水与划款指令;向中基协、证监局投诉,要求核查产品估值与信息披露;查底层项目的工商、抵押、涉诉信息,验证资产是否真实存在。三条线交叉,虚构这件事才能立住。
净值与流水对不上,就是缺口
把每期披露的净值、持仓、收益分配列成表,再与托管账户的实际进出比对。某期净值上涨,账户却没有对应回款或估值依据,就是缺口。连续多期缺口,往往指向估值操纵或资金挪用。
底层资产要落到登记与权属
底层是房产,查不动产登记与抵押顺位;是应收账款,查合同、发票与债务人确认;是股权,查工商登记与实缴情况。查不到,或权属登记在别人名下,就是虚构的强证据。
投诉与诉讼可以并行
投诉能推动核查与现场检查,回函本身也是证据;诉讼能拿到调查令,取到投资者个人拿不到的材料。两条线同时推进,比只走其中一条有效得多。注意保留每一份回函与受理回执。
主要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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