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爆雷,托管银行到底要不要赔我的钱?
直接回答
要看过错。托管行只对违规执行指令、未按约定复核划款负责;钱在托管账户里因投资亏损,通常不构成赔偿责任,责任以各自的过错和职责范围为限。
托管行不是担保人。它的义务来自基金法和托管协议: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管理人指令划款、复核投资范围与比例、监督异常交易。划款指令明显超出合同约定、投向非备案标的,托管行仍照划不误,就存在过错;按约复核、及时提示并报告的,亏损属于投资风险,很难让它赔。
判断从托管协议开始
先看协议里托管人的义务清单,再看它实际做了什么。常见过错形态是:对超出投资范围的划款不加复核、对关联方转账不提示、对净值异常不做核查、管理人失联后不及时冻结账户。这些都能在托管协议里找到对应条款。
证据要靠账户流水
要拿到托管账户完整流水与划款指令,才看得出哪一笔越界。这些材料投资者自行索取,托管行多以保密为由拒绝,通常要通过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或法院调查令取得,单靠个人催问很难拿到。
责任以各自职责为限
多数案件的思路是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担责:管理人承担主要责任,托管人在违反职责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两者有共同行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把托管行列为被告,价值在于多一个赔付来源,而不是替代管理人,且以它违反职责的范围为限。
主要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情况和上面不太一样?把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先理一遍,我们花 40 分钟看一次材料,先判断有没有空间,再谈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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